國家機密保護法制簡介-課後總測驗

 

題目:國家機密解除之後,「哪一個單位」應該將解除的意旨公告和通知有關機關,並且在國家機密的原件或複製物上,註名解除機密的標示或註明必要的解密措施。

答案:原核定機關

題目:情況:民國九十年11月1日核定一機密為國家機密,並核定保密期限為七年,但在民國九十二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後,隔月,也就是同年12月1日時,重新核定此國家機密的保密期限為五年。 問題:請問此國家機密從哪一天開始解密?

答案:民國九十五年11月1日

題目:情況:民國九十二年11月1日,核定一國家機密為絕對機密並且保密期限為三十年,但是民國九十七年11月1日時,變更此絕對機密為極機密,且保密期限改為二十年。 問題:請問此國家機密從哪一天開始解密?

答案:民國112年11月1日

題目:政府採購案件決標前的底價和領標、投標廠商的名稱,這兩者是屬於何種機密事項?

答案:一般公務機密

題目:請問「總統」可以核定下列何者等級的機密文件?

答案:機密、極機密、絕對機密

題目: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後,監察院、司法院、國防部及法務部應該在多久的時間內,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、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分別訂定辦理案件的保密作業辦法。

答案:六個月內

題目:應該要公開的政府資訊,可以為了某些因素的關係而使用國家機密的名義來拒絕或延遲公開。

答案:錯誤

題目:法院、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中,在何種情況下,它的程序不可公開。

答案:涉及國家機密

題目:已退、離職之辦理機密業務的人員,因為在職時接觸知悉國家機密的內容,所以出境時至少要經過下列何者的核准?

答案:目前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的首長、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的首長、由目前服務機關的首長授權的人、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的首長授權的人

題目:下列哪幾項是「屬於」國家機密的種類範圍?

答案:軍事計畫、情報組織活動、政府通信、資訊的保密技術

題目:當洩漏、交付、刺探、收集、毀棄、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時,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,最高可處幾年的有期徒刑

答案:七年的有期徒刑

題目:當核定的權責人員在接獲到國家情報的核定申請時,應該在接到報請後幾天內完成核定?

答案:三十天內

題目:國家機密的保密期限還沒有屆滿,但是可以解除該項國家機密的事實卻已經發生了,所以可以解除該項國家機密。

答案:對

題目:當洩漏「極機密」的資訊時,可能會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的軍事交流或軍事合作,請問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的定義,這是屬於哪一種損害?

答案:重大損害

題目:如果此國家機密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核定的話,請問此國家機密需要在國家保護法施行後幾年內再重新核定?

答案:二年內

題目:下列何者是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的對象?

答案:所有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、附屬機關、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的民間團體及個人、第A.B.選項以外之全體國民

題目:當屬於國家機密的事項發生在自己的業務的範圍內時,應該在自行判斷後,採取先行保密措施,並且立即報請核定。

答案:對

題目:當在核定國家機密時,應該在必要的最大範圍內為之,這樣才可以包含所有的可能性。

答案:錯誤

題目:在戰爭的時候,因為情況緊急,所以國家機密因為無法保護而必需要銷毀時,每個人都可以當機立斷來銷毀,只要在事後向上級機關陳報即可。

答案:錯誤

 

發表留言